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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以直报怨”思想再释

作者:理论界 莫医铭
发布时间:2025/3/19 12:22:37 浏览:1334次


作者简介

      莫医铭,女,1989年生,河北承德人,哲学博士,北京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

摘要

    孔子“以直报怨”的思想,通常被理解为用公道来回报怨恨,要做到赏罚分明、公平正直,但也招致了两种质疑和批评:一为“直”义在维护亲情与公正间存在内在矛盾与紧张,二为“以直报怨”与“以德报怨”相比较对怨的消解程度有限。这需要进一步地阐发“以直报怨”,读懂孔子语境中“直”的多重含意,以及回归人的性情与修养层面去看待“以直报怨”的过程与作用。实际上“以直报怨”是一种用情理融合的直道对待怨的方式,既包含一种理智的态度,也包含温情脉脉的人道关怀,表现为一种以理性的精神、宽容的态度和公正的原则处理事务、对待过去的积怨的心理机制和行为方法。孔子“以直报怨”思想经后世儒家发展,对中国传统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探究其含意及积极作用,对于今天消解怨愤、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借鉴意义。

正文:

在人们的生活与交往中,常见“怨”这种情感情绪,《说文》中言:“怨,恚也,从心声。”“恚,恨也,从心,圭声。”所谓报怨,就是对怨的回应性行为。而“以直报怨”正是对报怨方式的一种选择,与“以怨报怨”“以德报怨”有所区别,首见于《论语》。这一思想经后世儒家发展,对中国传统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但这一思想同时也引发一些学者的误解与质疑,对此作出一定的辩解与重释有助于我们从多维的角度理解“以直报怨”,并进一步把握这一理念同孔子“仁”思想的内在关联。




一、“以直报怨”的内涵界定



      “以直报怨”是对报怨方式的一种选择,首见于《论语·宪问》:“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有人问孔子,“以德报怨”怎么样,孔子显然不完全认同“以德报怨”的做法,他指出,应该“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这种报怨的做法中体现一种对应性,即“直”对应“怨”,“德”对应“德”。

      朱熹对此进一步解释道:“于其所怨者,爱憎取舍,一以致公而无私,所谓直也。”〔1〕朱熹认为,“以直报怨”就是用赏罚分明的态度来对待“怨”,用公平正直的态度来处理人基于矛盾冲突而产生的愤恨情绪和情感。而“德”,朱熹解释为“德,谓恩惠也”。〔2〕用恩惠来回报恩惠,即是“以德报德”。这种解释被后人所沿用,将孔子的“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解释为用公平正直来对待怨愤之事,用恩惠来回报恩惠。如果把“以直报怨”看作赏罚分明、公平正直的行为规范,这种解释具有合理性。

      以上的理解,在学术界也存在一些质疑和批判。如果狭义地理解“以直报怨”,仅把它看作赏罚分明、公平正直处事的冷冰冰的行为规范,而脱离孔子语境中“直”的运用与人的性情和修养过程,不仅无法诠释“以直报怨”对孔子“仁”的思想的阐发,更招致了许多学者对它的批判与重新审视。而批判的着力点主要针对“直”观念的内在矛盾与紧张,以及“以直报怨”对“怨”的消解程度有限。




二、对“以直报怨”的批判与误读



1.“直”的内在矛盾与紧张

      在《论语》中,“直”字出现了22次之多,大多与人事的判断相关。“直”是一种做人处世的态度、方式。在《论语·子路》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认为如果父亲偷盗了羊,儿子举报父亲不是“直”的行为,“直”应该是父子之间相互隐瞒对彼此不利的事实。由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想法和行为看似有碍公正,不掩饰私心,所以一些学者认为这与“以直报怨”中所表现的“公平正直”的意思相悖,认为儒家虽然认肯公平正直的精神,但在公平正直的背后却更倾向于一种“亲亲相隐”式的偏私和护短,甚至把血缘亲情置于社会的公平正义之上。还有的学者看到了《论语》中“直”的内在矛盾与紧张,于是试图调和,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亲亲相隐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明辨是非的行为,它明辨的是人心人情之“直”,这种直道恰好反映了儒家的伦理准则,即把血缘亲情看成美德的基础。在这些学者对“直”的理解中,他们多把“直”直接理解为一种“公平正直”的普遍准则,这样“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亲亲相隐行为不仅具有普遍性,还具有生成其他美德的生发性,因为孔子认为“直在其中矣”,由此引发了儒家把血缘亲情置于社会的公平正义之上、或者认为血缘亲情是社会公平正义基础的许多争论。又如有学者把“直”引为“相当”“对等”之意〔3〕,进而认为“以直报怨”这种“用公平正直来报怨”实际上就是进行对等的惩戒,类似于对等复仇的“以怨报怨”。

     若是根据不同的语境,把“直”看作反映由情及理的实践过程的德目,那么直可以被分为三个层面,其中一个层面是“率直真实”之情,另一个层面是“公平正义”之理,而最高的层面则是“情理融合”的直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中的“直”只是对“率直真实”之情的一种肯定,从这种情感出发,孔子承认亲亲相隐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在《论语·公冶长》中,孔子说:“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有人向微生高乞醋,他没有却并不直说自己没有,而是到邻居那里讨了些给乞醋者,所以孔子认为微生高这个人不直爽。他认为微生高的行为不合理,也是出于这种“率直真实”的情感而言。这种表达情感之“直”不同于“质直而好义”(《论语·颜渊》)和“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论语·为政》)中表达正直之理性的“直”,也不同于“以直报怨”中情理结合的“直”,在“以直报怨”的范畴里,对于“其父攘羊”的行为,虽然在情感上可以“亲亲相隐”,但是也必须从公平正义的理性出发,给予相应的回应,对攘羊者是否要受到惩罚、丢羊者是否得到补偿等问题都要予以考虑。所以在这里,“直”并不能直接被理解为一种“公平正直”的普遍准则,而是要考虑情感因素、理性因素和具体情境,把它看作一个由情及理的实践德目,而这个实践过程也需要礼义的规范调节和当事者不断地学习来予以保证;“以直报怨”也不仅是赏罚分明、公平正直处事的外在行为规范,更表现为一种以理性的精神、宽容的态度和公正的原则处理事务、对待过去的积怨的心理机制和行为方法,既包含一种理智的态度,也包含温情脉脉的人道关怀。

2.“以直报怨”对“怨”的消解程度有限

      学者理雅各在英译《中国经典》的时候,谈到“以直报怨”这一还报原则,认为孔子对于血亲复仇责任的肯定,导致中国人对于复仇行为长期迷恋。〔4〕按理雅各的理解,在制度保障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如果有的人亲属被杀,那么被害者的亲属就会寻找对方报仇,这样循环下去,只会造成仇怨的持续甚至扩大。血亲复仇以传统的五伦为主要的范围,复仇者按照亲疏等差有着责任轻重的区分,其中父母之仇是一定要报的,不能私下以金钱来和解,正是儒家在政治和教化中提倡孝,为父母报仇才被提升到是孝子贤孙行为的高度,而报仇者往往会获得道义的支持和量刑方面的宽容,从而导致了中国人迷恋血亲复仇的传统。他还拿“以直报怨”同基督教的“以德报怨”来作比较,认为“以直报怨”中传递的伦理思想落后于基督教“以德报怨”的宽恕精神。在他看来,“以直报怨”的原则只是从人的自然属性和实践可行性方面来考虑应对“怨”的问题,并非爱心的涌流,也未能回应“天启”,反而妥协于败坏和软弱的人性;〔5〕而基督教的“以德报怨”原则,能够借助神的恩惠,帮助人从自私和骄傲的本质中释放出来,真正获得自由和善,并消除对仇敌的憎恶报复之心。在宽恕之余,冒犯者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被审判,给予受害者赔偿等。所以,在理雅各看来,与“以直报怨”比较,基督教的“以德报怨”更有利于怨的消解。

     很明显,理雅各站在宗教的立场上得出了以上关于“以直报怨”在现实中落实无力的结论。在信仰与亲情之间,他排斥以亲情为基础的血缘关系,认为人应该坚定不移地信仰上帝,抛弃属于俗世的爱,以宽恕的精神饶恕敌人,这样可以避免血亲复仇的报怨模式和行为,同时也能使人获得人性上的超脱,摆脱怨恨。基督教的报怨原则中,也蕴含着对公平的渴求,但是这种公平不同于赏罚分明式的公平正直,而是一种转化性或者创造性的公义,即“因信凭恩而称义(justification by grace through faith)”,它是通过信仰上帝而解救因罪恶而疏离的人们。从逻辑上看,基督教“以德报怨”的原则和行为似乎能有效地实现对“怨”的消解,但是从具体的实践过程看,它以西方的文化和社会传统为依托,并且对实践者提出了较高的道德要求。相较于基督教的“以德报怨”,孔子的“以直报怨”思想更多面向了一般现实具体问题的解决,比如如何在解决怨恨问题时兼顾情理、普通人在还没有达到博爱境界时该如何用精神的力量和精神以外的力量化解心中的仇怨等。血亲复仇的行为起源于原始社会,从历史上看中西方早期都存在这种行为,这在中国的《周礼》《春秋公羊传》、西方的《旧约全书》等典籍中都有所记载,但是随着法制的不断发展,私自寻仇的方式都受到了公权力的制约。但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之下,忠孝的异化,以及相应的维护正义的机制的不健全,如公共司法惩戒不力、保障制度不完善等,使中国传统社会中血亲复仇仍有一定的存续空间,我们不能把它简单归结为“以直抱怨”的思想影响。“以直报怨”的原则看到了人的道德性的差异,也看到了“以德报怨”可能是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作恶的风气,从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实践可行性方面来考虑应对怨的问题,更有利于“怨”的解决和社会的和谐。我们往往会看到,即使是在基督教的“宽恕精神”下,许多怨恨和矛盾也并不能被消解,最后依然要寻求相应制度的保障或来世的偿还。而“以直报怨”中,也并非没有宽容的精神,只不过这种宽容的精神最终依然要以理性的公平正直为主导。

     实际上,批评“以直报怨”原则的学者都基于同样的前提,就是狭义地把“以直报怨”看作赏罚分明、公平正直处事的冰冷行为规范。如果从这个思路出发,许多问题将无法解决,也可能会引发更多争论,但若从情感因素、理性因素和具体情境出发分析,把“以直报怨”理解为一种以理性的精神、宽容的态度和公正的原则处理事务、对待过去的积怨的心理机制和行为方法,那么“以直报怨”的态度和方法则更贴近孔子的原意,也更有解决具体问题的现实意义。




三、结论



       “以直报怨”作为一种应对怨的方式提出,考量了人的行为的个性与共性特点。从特殊性上看,“以直报怨”原则实施的前提是承认人的道德水平具有差异性,也就是说,虽然人应该基于道德来行动,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的道德觉悟与行为,也并不是每个人都会自愿承担由于自己过失而造成的责任,所以受到损害的一方要采取措施来降低自身的损害,消除心中的怨恨;从普遍性来看,“以直报怨”是从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实践的可行性方面出发来应对怨,人性不会自然地以仁厚和慈爱回报欺侮和伤害自己的人,人在生活中也必然会有着亲疏的关系,这些都是在应对怨的时候都要考虑的普遍问题,但儒家一直秉持人性向善的理念,主张通过惩恶扬善的教化来消解戾气而致和。因而,“以直报怨”相较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怨行为更具有道德性,因为“直”不仅体现情感表达,还蕴含着理性诉求。“以直报怨”并不是简单地讲“等值返报”,而是讲以“适当”“适合”的方式“抑恶扬善”。而“以直报怨”相较于“以德报怨”的行为,则更具有现实针对性,因为在日常的生活中,极高精神境界的人仍然是少数,普通人在心存怨气之后,如不给予疏导和化解,很可能会采取更加恶劣的方式对待施怨对象,甚至可能会迁怒他人,这样将十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如果将“以直报怨”的报怨原则仅仅狭义理解为赏罚分明、公平正直的冰冷规范,那么“直”的内在含义将无法真正得到阐释,也会引发许多争论。但若从情感因素、理性因素和具体情境出发分析,把“以直报怨”理解为一种以理性的精神、宽容的态度和坚定的原则处理事务、对待过去的积怨的心理机制和行为方法,那么“以直报怨”的态度和方法则更贴近孔子的原意,也更有现实意义。“以直报怨”的报怨方法在具体落实上,一方面需要参与主体坚持“抑恶扬善”的伦理立场;另一方面还需要相应机制予以保障。怨一旦产生,想要寻求公平的处理,就一定会诉求到成比例的尺度回报或惩罚,就如同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分配性正义和回报性正义那样,从正面给予成比例的利益分配,从负面剥夺其利益或进行积极的惩罚,而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机制保障。从怎样的层面上来完善相应的机制和制度,这也是我们应该思考的时代伦理、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2]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1:147.

[3]张明辉.“以直报怨”辨正[N]光明日报,2022-03-07,(013).

[4][5]James Legge,The Chinese Classics,with a translation,critical and exegetical notes,prolegomena,and copious indexes,(Vol.I)Hong Kong:Hong Kong UP,1960:110-111,288.

        本文系北京建筑大学2023年度党建课题“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的实践路径研究”和2023年度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新工科’建设背景下建筑类高校德育建设的研究与实践”的研究成果。

总编辑:薛百成

编   辑:侯方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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